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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发布人:padmin 发布时间:2013-06-28 19:51  来源: 访问:
一、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的职能,推进我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要求,建立本制度。
二、局党委、局纪委领导或者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实施廉政谈话,应根据“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对存在问题的同志进行批评或诫勉。廉政谈话应严格掌握政策,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
被谈话对象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廉政谈话对象及谈话时间
1、廉政谈话对象为全区中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直属幼儿园、进修学校校长(园长)、书记,局机关中层干部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2、廉政谈话一般为一年1-2次。
3、上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1)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偏差,执行上级的决定不坚决,不能很好发挥职能作用的;
(3)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的;违背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的;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问题。
三、廉政谈话内容
1、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了解领导班子及谈话对象本人廉洁从政执行廉政制度情况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3、对谈话对象提出存在问题和廉政要求,提高思想认识。
4、征求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廉政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做好一年一度民主评议校长工作,汇综和梳理群众意见,作为廉政谈话内容之一;
2、认真做好每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提供比较客观的依据;
3、局纪委、人事监察科平时应认真检查和抽查党政主要领导执行《舟山市普陀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项规定》、《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机关干部廉洁从政十项规定》等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4、局纪委、人事监察科应做好群众所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查实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局党委、纪委研究。
五、实施廉政谈话的分工和程序
1、学校主要领导和局中层干部廉政谈话由局党委、纪委主要领导进行,学校其他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局党委、纪委领导委托有关同志谈话。
2、局纪委、人事监察科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局党委、纪委领导审定。
3、人事监察科以适当方式将廉政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作好准备并准时到达。
4、负责谈话的局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及有关委托谈话的同志做好谈话准备,拟定谈话提纲。对谈话对象有关问题需作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5、廉政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
六、本制度由教育局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